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55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因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抗告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