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1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8號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核退偵字第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所得利益、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被害人平日關係、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1條第1項、第29條第2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71條第1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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