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18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劉翔霖 即 劉明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依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貳拾叁元之百分之三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