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24號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527,982元(見本院卷一第27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1,8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