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勞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聲字第1號聲請人 吳宗憲 診所即吳宗憲000000000000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威華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96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指揮訴訟欠當,或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7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上開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謝佳 純法官審理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96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程序中,諭知行隔離訊問,請證人暫出庭外等候並請庭務員將法庭門關閉,違反公開審理之法庭程序,後續伊無法期待法官為公平審理,顯然有偏頗之虞,爰當庭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固以前揭事由,聲請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謝佳純法官迴避,然核聲請人所述,無非係對謝佳純法官於言詞辯論程序中,就是否行隔離訊問、將法庭門關閉等訴訟指揮之處理方式有所質疑,縱然聲請人所述屬實,此僅為法官開庭時訴訟指揮之職權行使範疇,客觀上尚不足疑有不公平審判之情形,自難遽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相當之證據,釋明謝佳純法官對於系爭事件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相對人有密切之交誼等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形,是依上說明,即難認謝佳純法官應予迴避。從而,聲請人聲請謝佳純法官迴避,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黃欣怡
法官劉家昆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