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同意建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4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同意建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施嘉玫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同意建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4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同意建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