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087號
原 告 天境360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美珠
訴訟代理人 陳鵬州
被 告 葉伯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7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葉柏璋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葉伯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