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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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8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8495號聲請人 羅士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銀河星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相對人究為銀河星空股份有限公司?抑為 李一豪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