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17號聲請人 李建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梁煦瑩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請補繳本票原本1張。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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