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79號聲請人 杜錦治 即柏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杜錦治(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柏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柏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柏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柏榮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經徵得柏榮公司股東臨時會同意由其出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杜錦治為柏榮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保存人同意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460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