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保險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字第139號原告 三井住友 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原典之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金額為美金48,495.89元,依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日民國106年4月5日臺灣銀行美金兌換新臺幣匯率30.577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2,859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15,7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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