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16號聲請人 呂嘉 和失蹤人 呂財源 最後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呂財源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失蹤人呂財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4年8月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呂財源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呂財源(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苗栗縣○○鎮○○里○鄰○○路○○號)為聲請人之父,失蹤人於10
1年8月4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健保資訊、手機門號申辦資料等件,均查無相關資訊,顯見失蹤人確實已失蹤。又本件前經本院為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4年9月4日刊登於新聞紙,有該新聞紙1份在卷可證,所定陳報期間已於105年
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陳報失蹤人音訊。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符,應予准許。又失蹤人係於101年
8月4日失蹤,當時其已年滿80歲,依首開規定,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是計至104年8月4日即屆滿3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書記官嚴小琪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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