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邱羅雪娥 特別代理人 邱國隆 被告 林陸山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麗玲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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