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原告 謝昆晃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 律師被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 楊安娌 共同 蔡東賢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容綺 律師複代理人 吳文淑 律師被告 林廷隆
吳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之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呂怜勳附表┌───────────────────┬──────────────────┐│更正前│更正後│├───────────────────┼──────────────────┤│當事人欄:│當事人欄:││被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有限│被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中信證券股││公司│份有公司││設台北市○○區○○路○○○巷3樓、700號│設台北市○○區○○路○○○號3樓、700││3樓│3樓││法定代理人 王慎 │法定代理人魏寶生││住台北市○○區○○路○○○巷3樓、700號│住台北市○○區○○路○○○號3樓、700││3樓│3樓│├───────────────────┼──────────────────┤│事實及理由欄:│事實及理由欄:││被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中信證券有│被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中信證券││限公司,下稱凱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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