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月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債務人陳月霞所有如附件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以「如附件所示之內容進行」為處分方法。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月霞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5年11月22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開始清算民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另本院雖於106年11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召集債權人會議,惟因出席債權人所代表之債權額未超過已申報無擔保總債權額之半數,無法就系爭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式達成決議,合先敘明。又債務人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後,予以處分如下:
?抴N附件中表一即資產表編號1號-9號、11號-15號等14筆位
處澎湖縣土地,以土地持分細小、價值不高、位處離島等情,為免因無益之變價處分所需費用耗損、減少債權人可由其他財產受償金額,故上開14筆澎湖土地不予變價,發還債務人。
?侅N附件中表二即資產表編號10嘉義縣○○鄉○○段000地
號,持分:6分之一。本院審酌該筆財產曾經嘉義地方法院以104年司執字34853號執行,四拍未拍定,最後一次拍賣底價965,000元。故其處分方式,應由管理人以下列方式進行拍賣:1.拍賣次數:4次。2.底價:965,000元(即先前強制執行程序最後未拍定之底價)。3.每次未拍定之減價幅度:20%。4.本件依民法第366條規定,除有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情形外,買受人無權利瑕疵擔保及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5.不點交。6.請管理人參考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司執字第34853號拍賣公告內容。如4次拍賣未能拍定,則返還債務人。
?妠N附表中表三即資產表所列編號16號到19號,及22號南山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停效保單5筆,及編號23號全球人壽保險單不予變價。
?伝N附表中表四即資產表所列編號20號、21號南山人壽保單
號碼:Z000000000保單號碼:Z000000000,兩筆保單,由管理人終止契約,金額以保險公司實際解交到院為準。
??就附表中表五即資產表24澎湖灣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股,以價值微小,不予變價,返還債務人。
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本院於106年11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召集債權人會議,惟因出席債權人所代表之債權額未超過已申報無擔保總債權額之半數,無法就系爭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式達成決議,經以106年12月8日再函詢債權人意見後,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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