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119號原告 邱振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渝晴 (原名 孫藜恩 、 孫儀馨 )、 翁啓明 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柒拾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