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 林幸禧 訴訟代理人 楊淑媛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2月26日具狀提起給付保險文件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