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38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奕伶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聲請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狀中(一)所示之日期格式有誤,請具狀釋明其具體日期為何,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奕伶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