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02號聲請人 李世麒 上列聲請人李世麒因與相對人 陳碧煌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世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規定,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是自到期日前之提示為無效之提示,請 陳明 正確之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TS072978、TS072976)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碧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郭鳳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