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65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並提出被告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