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65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並提出被告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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