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9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94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黃蒈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陸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蒈欣於民國113年06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6月03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0日止累計198,781元正未給付,其中191,101元為本金;6,887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蒈欣於民國111年0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24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0日止累計236,940元正未給付,其中227,453元為本金;8,69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蒈欣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0日止累計481,261元正未給付,其中463,624元為本金;16,84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1101元

黃蒈欣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27453元

黃蒈欣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63624元

黃蒈欣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