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上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簡上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簡上字第88號上訴人即被告 田英明 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733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8年度速偵字第142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田英明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民國108年7月15日19時許,在位於屏東縣屏東市瑞光夜市附近之某釣蝦場內飲酒後,竟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3時許,自飲酒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欲返回住處,待起駛未久即因不勝酒力而將車輛停放在屏東縣屏東市○○路路旁後在車內休息,復於翌日(108年7月16日)凌晨1時10分許,承前犯意駕駛上開自小客車再度上路,旋於同日1時20分許,因車速緩慢而為警在屏東縣屏東市○○路○○巷與華富路路口攔檢,發現田英明身上散發酒味,經警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4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檢察官、被告田英明及辯護人於本院上訴審審判程序時就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交簡上卷第27頁反面),本院認此等傳聞證據之取得均具備任意性、合法性等情,其內容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合於一般證據之採證基本條件,且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皆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對於本件犯罪事實於偵審時坦承不諱,並有偵查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四、對原判決之上訴說明㈠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
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規定,並審酌被告於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
0.64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駕車上路,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其警詢及偵查時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可認良好,且其本次酒駕幸未肇事造成死傷或其他財產之損害;並參酌被告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
㈡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判決量刑過重,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
惟查,法院於量刑時,除依循比例合理、責罰相當等內部界限原則之支配外,尚應權衡各別刑罰規範目的、被告之人格特質、整體犯罪非難之評價等評比項目之拘束;再依被告之個別具體犯罪情節、所犯之不法與責任之嚴重程度,以及被告再社會化之預期情形等因素,在正義報應、預防犯罪與協助被告復歸社會等多元刑罰目的間尋求衡平,而為適當之裁量。實務上關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之量刑因子,主要係考量被告酒醉之程度、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犯罪之時間、路段等關於犯罪所生危害之衡酌,並應考量被告之品行,是否有一再犯罪而藐視法律之情形。本件被告雖係於深夜時段駕車上路,然其所駕車為自小客車,非動力較小之電動慢車或機車,且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4毫克,超出法定最低值2倍之多,其犯罪所生危害,不可謂最輕微,況被告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選簡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確定(緩刑期間自104年9月25日起至108年9月24日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於本案雖不構成累犯,然其於緩刑期間內再因故意犯本罪,可見其未深切悔悟,是本院認為免被告心存僥倖,自不宜輕縱,原判決審酌上情後,僅就該罪最低刑度有期徒刑2月酌加1月而量處有期徒刑3月,核屬妥適而無過重之情,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政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王光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林敬超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曾文玲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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