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宋股被告范姜宇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4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姜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范姜宇因涉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記載之證據在卷可稽,且被告係依法傳喚、拘提未獲,前經本院第一次發佈通緝後始緝獲到案,經當庭諭知應於民國107年3月26日上午11時向承辦股法官報到,仍拒不到庭,且依法拘提未獲,經本院再發佈第二次通緝始緝獲到案,復於警詢時自承係因一時心虛怕警察盤查,就往後逃跑等語,顯有逃亡之事實,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107年5月15日諭知羈押,嗣於同年8月15日延長羈押在案,有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63號妨害自由等案卷可憑。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另被告前經本院於107年9月10日諭知准予於提出新臺幣6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則倘其於羈押期間107年10月14日屆滿以前覓保無著,即不足以具保代替羈押之強制處分,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0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傅思綺法官游璧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