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5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士家選任辯護人周建才律師(法扶律師)具保人 李建志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107年1月8日裁定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被告陳士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經具保人李建志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即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並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仍未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同年12月26日帶同被告到案,且被告未受羈押及在監執行,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足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二、經查:被告陳士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經具保人李建志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保證金收據、本院106年11月28日、同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6年12月22日北市警市分刑字第10634734300號函各1份、送達回證4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本院雖於上開準備程序前寄送傳票與具保人,命其偕同被告到庭,然具保人業於106年6月25日死亡,有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91頁),是上開準備程序傳票分別於106年10月30日、同年12月20日送達具保人生前之住所,而由受僱人代為收受,難認已為合法之送達,本件自不得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上開於107年1月8日沒入具保人繳納保證金之裁定,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莊惠真
法官鄭淳予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