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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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36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蘇宗文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107年度聲字第3204號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233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抗告有不合法律上程式之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第4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抗告人即受刑人蘇宗文(下稱抗告人)因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04號所為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裁定,於民國107年8月13日遵期提起抗告,惟其抗告狀僅泛稱不服原裁定,並未敘明抗告理由,經本院於107年9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該裁定正本於同年10月4日送達予抗告人本人收受,但抗告人收受上開刑事裁定迄今,仍未補正抗告理由到本院,有抗告狀、本院上開刑事裁定、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見本院卷第7至9頁、第45至49頁)可查,是依首揭規定,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王屏夏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