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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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778號原告 黃忠誠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 律師複代理人 張瑋曄 被告 楊安東
劉春種 劉茂寅 楊森 李鳳琴 楊佳敏 楊佳茹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被告 楊宏皓
楊志明 楊志南 楊來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 楊志男 」之記載(第1頁第26行、第2頁第6行、第4頁第10行、第16行、第23行、第5頁第30行、第6頁第5行、第10頁第9行、第12行、第11頁附表欄編號二部份),均應更正為「楊志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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