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28號上訴人即被告 范良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7日以104年度易字第28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5897號),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4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范良建前於本案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04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此有刑事上訴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73至175頁),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4年4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8日送達上訴人,亦有前揭命補正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據(本院卷第181、185頁),是上訴人於收受前開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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