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永松
吳勝章 楊嵊泗 被上訴人即原告 德明 財經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徐守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㈠上訴人戴永松:新臺幣(下同)1,500萬3,546元、㈡上訴人吳勝章:346萬4,079元、㈢上訴人楊嵊泗:315萬12
9元(計算式均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㈠上訴人戴永松:21萬6,132元、㈡上訴人吳勝章:5萬3,029元、㈢上訴人楊嵊泗:4萬8,426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高玉潔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上訴人戴永松:坐落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之3,2至4樓,同弄21號之2,4樓房屋250,000元/坪×0.3025×(66.43+66.43+66.43+68.81)平方公尺×(50-13)/50年=15,003,546元
二、上訴人吳勝章:坐落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之3,5樓房屋250,000元/坪×0.3025×61.9平方公尺×(50-13)/50年=3,464,079元
三、上訴人楊嵊泗:坐落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之1,4樓250,000元/坪×0.3025×56.29平方公尺×(50-13)/5
0年=3,150,1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