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
命令(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5441號),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785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7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