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23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叁萬零捌佰陸拾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