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方順 和訴訟代理人 矯恆毅 律師債權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理人 林忠良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林雪娥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4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5司執消債更47號函通知5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如附表所示編號4、5號債權人明示不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逾期未表示意見,因不同意之債權人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2分之1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現任職屏東縣私立恆春依莎貝兒藝術幼兒園擔任臨時
工,每月薪資平均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另有身心障礙補助4,872元,每月收入約24,872元,有在職證明及殘障津貼入帳存摺內頁明細附卷可稽。
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於屏東縣恆春鎮租屋居住
,每月租金10,000元,其與配偶平均分擔,故每月僅須負擔租金5,000元,另有2名未成年子女須其扶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在學證明及租賃契約為證。審酌債務人之長子方○祥(00年生)、次子方○進(00年生),皆未成年且尚在學,顯有受扶養之必要,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標準,由債務人與其配偶平均分擔,債務人每月應分擔之數額為11,448元【(11448×2÷2=11448】,惟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僅須負擔扶養費8,000元,又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為9,372元,皆低於上開標準,應屬可採。準此,債務人每月自己(含租金負擔)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22,372元(9372+5000+8000=22372)。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僅有自用小客車兩輛,分別為81年、89年出廠,均已逾使用年限,無甚清算價值,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790,784元(24872×72=0000000),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610,78
4元(22372×72=0000000),餘額180,000元,僅須其中5分之4即144,000元(000000×4/5=144000)用於清償債務,即足認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180,000元(250072=180000),較144,00
0元高出36,000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2,5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5.74%││5.債務總金額:3,136,090元││6.清償總金額:180,000元││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1│甲○○○○○股份│1,239,925│39.54%│988│71,136│││有限公司限公司││││││││││││├──┼────────┼─────┼─────┼──────┼─────┤│2│第一金融資產管理│86,333│2.75%│69│4,968│││股份有限公司│││││├──┼────────┼─────┼─────┼──────┼─────┤│3│新光行銷股份有限│17,759│0.57%│14│1,008│││公司│││││├──┼────────┼─────┼─────┼──────┼─────┤│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1,092,001│34.82%│871│62,712│││有限公司│││││├──┼────────┼─────┼─────┼──────┼─────┤│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700,072│22.32%│558│40,176│││股份有限公司│││││├──┼────────┼─────┼─────┼──────┼─────┤│合計││3,136,090│100%│2,500│1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