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清泉 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林清鈞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鈺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