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重訴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七六號首股
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被告甲○○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年陸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徐財福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