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迦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2.64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迦慶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2月12日20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0號0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2月13日凌晨1時35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街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在其手提袋內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淨重2.64公克)及吸食器1組,經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經貴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6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5包(驗餘淨重2.64公克)經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2月25日北市警鑑字第1113003007號函送之111年北市鑑毒字第047號鑑定書在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王迦慶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有如上之情形,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6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裁定、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5包(驗餘淨重2.64公克)經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2月25日北市警鑑字第1113003007號函送之111年北市鑑毒字第047號鑑定書在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基此,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