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債務人 陳勛淵 代理人 彭冀湘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調解程序曾提出陳報狀,載明已分別自普羅米斯顧問公司業欣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債權,請自行到院閱覽卷宗,如無意見,應修正債權人清冊並補正到院。另請查明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保證債務或民間債權人,如有,亦應據實陳報債權人姓名、債權金額、債權種類,及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以利查調台端有無從債務。
二、債務人提出之收入狀況,記載過於簡略,且列載平均薪資23,000元,亦與債務人陳報於104年2月任職建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36,000元不符,請重新報告聲請前二年(即102年6月起至104年5月止)之每月收入金額、來源、原因),如領有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或業績獎金,應併陳報。並請提出任職東榮汽車保養場迄今之薪資明細表、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債務人曾任職建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逾3萬元,相較目前任職東榮汽車保養場,每月薪資僅23,000元,顯有差距。請說明若經本院裁定准予進入更生程序,已無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虞,能否再於建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回復工作或覓其他薪資較高之工作?
四、債務人陳報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新台幣21,700元,惟並未提出相關支出憑證,應予補正。並請說明每月支出醫療保險費用2,250元之必要性?
五、債務人提出之財產資料記載名下並無財產,惟債務人曾任職多家公司,為受領薪資,應於金融機購開立存款帳戶,且債務人每月支出醫療保險費用,應有購買保單,財產記載顯有不實情狀。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詳載個人平日使用之交通工具、持有之貴重物品、平日往來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名稱,如有存款、保險契約、基金、股票等具有價值之財產,縱屬小額,亦應據實陳報,及提供存摺影本(含最近一年交易記錄)、保單或相關憑證,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本院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六、請說明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請提供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到院)?為何未居住戶籍地,另行租屋增加生活支出?除配偶外,有無其他同住家屬或親友(如有應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請詳載費用及分擔比例)?配偶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無,原因為何?
七、債務人請說明有無領取其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租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