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727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王鈞債務人 謝明坤 債務人 楊斐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謝明坤、楊斐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玖
萬玖仟零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貳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謝明坤、楊斐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萬貳
仟壹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壹仟肆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謝明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柒仟肆佰零貳
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零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謝明坤、楊斐雅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