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42號聲請人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法定代理人甲○○
樓之2樓之2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士益┌───────────────────────────────────────────────────────┐│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萬泰商業銀行台中分│97年1月16日│974,999元│KH0000000││││司 張淵全 │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