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526號債權人 林渤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金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