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1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173號債權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法定代理人 王崇禮 債務人 黃勝榮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21,813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所明定。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勝榮、 黃春美 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陳報之債務人黃春美住所為嘉義市西區戶政事務所所在地址。是債務人黃春美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