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89號原告 林芳德 被告 李世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9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諾樺
法官林彥成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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