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2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7號原告臺東縣私立公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代表人 藍振芳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被告臺東縣私立公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教師會代表人 黃建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6月1日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亦未繳費,依前揭法律之規定,其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張季芬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