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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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6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郭西湖具保人林郭緣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
5年度執聲沒字第206號、105年度執字第3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郭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郭緣因受刑人即被告郭西湖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林郭緣因受刑人即被告郭西湖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104年刑保字19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附卷可查。被告所犯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3年訴字第
352號判決就強盜部分處有期徒刑6年,被告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504號判決駁回上訴,被告復行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臺上字第95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被告另涉犯準強盜部分則尚未確定),並由臺北地檢署執行,然被告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地、居所地合法傳喚,均未依法到案執行,經該署函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代為至其住所地合法拘提,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函覆拘提未獲,另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代為至其居所地合法拘提,嗣士林地檢署函覆拘提未獲等語,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復查無被告有另案在監、在押等情,有臺北地檢署送達證書、士林地檢署前揭函文、檢察官開立之拘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並再次查詢受刑人之104年1月迄今之入出境資料、戶籍地址及在監押資料,受刑人未出境、住處未變更,亦未在監押,顯見被告已逃匿。且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惟屆期具保人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臺北地檢署通知函、送達證書、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足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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