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發展觀光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9號原告 周金榜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觀光局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行政訴訟起訴狀,應記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且起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按件徵收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行政訴訟起訴狀,未載明「被告及其代表人」,又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與前揭規定不符;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5月29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89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6月1日送達於原告之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本院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亦未繳費,依前揭法律之規定,其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黃堯讚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陳嬿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