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402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4020號

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自維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被告 賴鳳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380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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