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3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淑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淑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淑美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淑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3699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009號、第1670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4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05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85日確定,編號5、6所示之2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中簡字第1670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3份、裁定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附表:受刑人黃淑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7年3月26日│107年4月24日│106年12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8687、18│107年度偵字第18687、18│107年度偵字第18687、18│││402、20295號│402、20295號│402、2029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699號│107年度易字第3699號│107年度易字第36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2日│108年3月22日│108年3月22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699號│107年度易字第3699號│107年度易字第369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22日│108年4月22日│108年4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094號(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拘役85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4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7年12月28日│108年2月24日│108年2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6473號│108年度偵字第12171號│108年度偵字第1217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009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670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670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24日│108年10月30日│108年10月3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009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670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6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24日│108年11月25日│108年11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652號(編號1至4曾定│17021號(編號5至6曾│17021號(編號5至6曾│││應執行拘役85日)│定應執行拘役70日)│定應執行拘役7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