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受罰人 周雪麗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彰化縣秀水鄉農會與被告 黃昭好 、 陳濱樹 、黃耀慶間清償借款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雪麗科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108年11月1日、109年3月6日到場應訊,通知書已合法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乃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爰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院另通知受罰人應於109年5月12日下午3時到場作證,受罰人應按時到場,否則再按首段規定予以裁處、拘提,特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