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聲字第8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瑞彬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逾期未補正將予駁回。
理由
一、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刑事訴訟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吳瑞彬於民國110年4月7日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然該聲請狀「聲請人簽名蓋章」、「撰狀人簽名蓋章」欄位均未簽名,僅於「聲請人簽名蓋章」欄位處載明聲請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為「本人」暨填載其身分證統一編號,不符上揭文書程式規定,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將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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