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簡字第4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昊維
張育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659號、109年度偵字第12037號、109年度偵字第16900號、109年度偵字第18736號、109年度偵字第19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0年三月十一日所為一○九年度審易字第一九六一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二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1日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961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今認以簡易判決處刑,原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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