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62號原告陸軍後勤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張庭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86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