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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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577號聲請人 徐俊壽
徐美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徐俊科 之兄弟姊妹,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7月8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於111年7月15日已向本院具狀對被繼承人徐俊科聲請拋棄繼承權,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1746號事件受理,並經本院於111年8月16日准予備查在案,業依職權查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則聲請人既已拋棄繼承權,其重複聲請本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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